为实现用人单位减费降负、工伤职工待遇不降低的目标,青岛市决定降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预计2019年度可为全市用人单位减负1.42亿元。同时通过提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计发基数,再次提高青岛市工伤职工相关待遇。
日前
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
青岛工伤保险缴费实现
“双降低”
一、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青岛市自2019年5月1日起,在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再降低50%,下调费率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后青岛市一至八类行业分类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05%、0.1%、0.18%、0.23%、0.28%、0.33%、0.4%、0.48%,全市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为0.15%,为全省平均缴费费率的23%,预计2019年度可为全市用人单位减负1.42亿元。
二、降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按照以往规定,青岛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青岛市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将以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5383元(月均5449元)为基数,比以往规定基数每月降低284元。
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
青岛市通过提高工伤保险
相关待遇的计发基数
再次提高工伤职工相关待遇
一、提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自2019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领取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1至4级职工领取的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亲属领取的丧葬费以及用人单位在核定工伤5至6级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以青岛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791元(月均5733元)作为计发基数,比上一年度增幅7.9%。
二、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工亡职工亲属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的20倍,为78.502万元,比去年增加5.7万元。上述相关待遇将于近期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