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情 ·
王某系某机械公司前往A地招聘的焊工,自2016年初入职开始,在某机械公司学习产品焊接。2016年6月初,单位安排王某返回A地工程机械公司(关联企业)工作。
6月27日晚饭后,王某从公司宿舍外出上网后,骑摩托车返回时,在公司门外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2016年7月5日,王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向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
王某经单位安排到A地工作,属长期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所有事故应算作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王某家属提供的两名证人及王某的两名同事分别做了询问笔录,确认事发经过后,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王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本案中,王某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应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不应视为因工外出。王某从公司宿舍外出上网后骑摩托车返回发生交通事故并非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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