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统筹是对工伤保险体制机制的深刻调整,广东紧密结合实际,提出一系列制度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的政策举措。
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统管。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通过“收增量、留存量”方法,当期征收基金直接全部统筹到省,历史结余基金仍委托各市存放。各市从基金原累计结余中留3个月支出额作为周转金,按季度提出用款计划,经审批后由省拨付至各市。建立省储备金。用于弥补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重大事故待遇支付等。
统一政策标准。针对全省费率和待遇标准差异大问题,着力统一费率和待遇支付标准,提升公平性,实行“先定标准、适时实施”的费率过渡办法,保证省级统筹平稳实施。同时不搞“一刀切”,对待遇基数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按照“省平均托底、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兼顾效率和地区差异性,让工伤职工分享改革成果。注重新旧政策标准的有效衔接,防范政策调整风险。
优化管理服务。针对全省经办管理不够规范、服务效能不优、信息化水平不高等问题,统一了省级统筹业务规程,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在事项和流程上做减法,在服务和监管上做加法。建立省级统筹信息系统,打通数据壁垒,构建横向互联,纵向互通的数据应用格局,实现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实时监控。寓管理于服务,加快工伤保险费联网结算,加强工伤和医保业务协同,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金缺口共担机制、按同等比例调拨各地结余基金。建立职、权、责约束机制,划清省与地方的责任边界,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地方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制定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绩效,确保省级统筹平稳实施。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强化稽核内控,完善基金运行监测和预警机制,着力防范和应对基金支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