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在部分地市启动为
期1年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实行试点地市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
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通知》提出,试点工作按照统一管理、结算便捷、循序渐进、联动共促、安全稳健的原则组织实施。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
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相关费用直接结算。对提出异地就医需求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通知》明确了试点期间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政策、就医流程、备案手续办理途径、费用结算范围及要求等事项,并对异地就医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提
出要求。
主要利好哪些群体?
据记者了解,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部门将选择40%以内的本省地市启动试点。试点地市有需求的人员,持社保卡或电子社保卡,就可以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跨
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以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截至2023年末,我国基本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3.02亿人,同比增加1054万人。开展工伤异地就医结算,无疑将利好参保人员,特别是有利于更好维护危险化学品、矿山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工伤风险相对较高行业职工的权益。随着社会流动性增强,工伤异地就医结算的需求不断上升。“除了在职职工,对于部分退休的工伤
职工跟随子女外迁到其他省份居住,需要长期治疗的,有了这个政策,他们看病就会更加方便。”山东一家二甲医院医保科负责人说。
那么,具体试点如何开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地区将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先纳入住院费用,先期以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起步,优先联通
异地就医集中地区。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确定直接结算协议医疗机构的数量,联通一家上线一家。各省份至少要确定一家协议康复机构和一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根据推
进情况逐步增加。
有需要的人员怎样申请办理?
试点期间,异地就医人员仅限于在参保省外居住生活或工作半年及以上的,以及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诊转院到参保省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并且要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
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跨省异地就医前,工伤职工要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并经审核同意,具体手续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
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为避免职工过于频繁地变更就医地,引导职工有序就医,通知规定试点期间参保
省份可合理设置职工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要求,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还有不少职工关心,当前各省份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住院标准等都不相同,那么到异地就医后,
工伤人员享受的待遇到底是按照参保地还是就医地的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
准以及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则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为了便利人员流动,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异地就医的,在就医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就医地政策;确需回参保地并在当
地就医的,则按照参保地标准结算工伤保险费用。
上述负责人提示,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不纳入本次试点直接结算范围。这部分费用需回到参保地,由经
办机构按照参保地政策审核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