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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财政部要求2020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丨中国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17/10/18    点击次数:850

 

人社部、财政部要求2020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为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能力,人社部、财政部不久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一起来了解一下!

制定《意见》的依据和背景是什么?


 

  逐步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将全面实施省级统筹作为“十三五”期间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北京等11个省 (区、市)实施了省级统筹,其中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贵州、西藏7省(区、市)基本属于统收统支管理方式;甘肃、海南、安徽、宁夏4省(区)则是在省级建立调剂金。上述省(区、市)省级统筹工作的开展,为研究制定指导意见提供了实践经验。


 

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思想是,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为落脚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为此,《意见》明确了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4个基本原则:

1

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

2

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

3

坚持统调结合,缺口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

4

坚持目标明确,分步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

请介绍一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省级统筹重点强调了要在省(区、市)内做到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等五个方面统一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其他地方也可以在省级建立调剂金,由市(地)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比例上解到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各市(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


 

通过两种形式来实现省级统筹是基于哪些考虑?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项目,与其他保险项目有共性,但也有其特性。国际上工伤保险基金通常实行现收现付管理模式,我国的制度设计也确立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这就决定了工伤保险基金不同于养老保险的基金积累模式,并不是基金规模越大越好。

  实践中,西部省份因地市参保规模小、基金结余少、抗风险能力弱,倾向于实行全省统收统支管理;

  多数省份特别是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因市(地)一级基金量大,并没有向上统筹的迫切要求,更赞成在省级建立调剂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综合制度设计理念和现实情况,我们认为,在管理手段、体制机制尚不能完全支持基金统收统支管理的情况下,指导各地结合实际通过两种形式实现省级统筹,是现实理性的选择。


 

如何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


 

1

做好政策标准平稳衔接。采取适当过渡的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避免基金征缴和支付上的大幅波动。

2

明确各级责权划分。建立 “职、权、责约束机制” 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并强调市(地)一级在基金征缴中仍负有主体责任。

3

加强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后,各市(地)不再建立储备金和调剂金,原各市(地)自行筹集并建立的储备金、调剂金纳入本地基金结余。

4

做好信息系统整合。建立支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社保信息系统,实现主要业务全程信息化。

来源丨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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